丈夫不满初院判离婚上诉 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一名男子图享齐人福,多番用言语及行为伤害妻子及离家不归并不付家用,妻子向治安警察局报案及向初级法院申请离婚胜诉。丈夫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被中级法院驳回。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昨日公布判辞称,原告妻子与被告丈夫1994年4月30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丈夫经常埋怨妻子未能为其生下男孩。2010年中,丈夫当着女儿面告知妻子,他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希望与该女子生育一个男孩,要求妻子准许该女子入住家庭居所,但遭拒绝并导致夫妻发生多次口角。丈夫更威胁妻子会伤害她及女儿,自2012年8月起经常夜不归宿,每次回家也由于醉酒大吵大闹,甚至殴打妻子及不付家用。

2013年1月8日,妻子向治安警察局报案及向初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初级法院以丈夫违反夫妻间的尊重、忠诚及扶持义务为由,宣告两人离婚,并宣告丈夫为过错方。

丈夫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是因为一场交通意外而住院,并被公司解僱才无法负担家计,另外,妻子所说的婚外情并未获得证实,丈夫只是想通过此方法让妻子同意为其生育一名男孩。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认为问题关键在于,考虑是否存在丈夫违反夫妻义务而宣告离婚的理由。事实上,被告从离家开始就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及合作义务,其行为明显损害夫妻生活。

丈夫离家后再没有负担家计,且伤害妻子身体,对其欠缺尊重,甚至当着女儿面告知妻子其有婚外情,这一切均对夫妻的共同生活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且不存在任何被原谅的原因,裁定丈夫上诉理由不成立, 维持初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