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终止租约提前通知期 中院裁定按最近租约期计算

中级法院裁定,以短期租约形式出租的单位,若连续续租累计超过两年,业主提前收楼通知期为至少30日。据终审法院昨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一名大厦单位业主与租客订立租赁合同,订明2008年1月5日至2008年8月4日期间,业主以每月2,800 元(澳门币,下同)租金将单位租予租客。租约期满后,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再续期七个月。其后,每当租约期满后,双方均以相同方式续约,期间多次修改合同租金,直到最后调升至每月5,500元。

业主于2013年9月30日起多次要求收回单位,直至2014年6月4日期限过后,业主多番致电要求租客返还租赁单位不果,租客更自2014年2月起不再交租。当业主致电租客催缴租金时,其仅回覆说「拖欠你的租金,当我想交时便会交」。

2014年8月15日,业主向初级法院提起勒迁之诉,初级法院认为上述租赁关係存续期多于六年,业主单方终止通知并没有遵守《民法典》规定180日的至少法定提前期间,因此不能产生终止合同,租客没必要返还单位。

业主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在上诉案中指出,按《民法典》规定,单位出租两年后业主可单方解除租约,提前通知期应按上一次租约期决定,并非按累计的出租期,由于上一次租约为期七个月,按《民法典》规定,为期三个月至不足一年的租约提前通知期应为30日,业主的提前通知期有效,租客需立即迁出,并需向业主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