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终身监禁均不移交 司法互助须两地同定罪

行政会完成讨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案》,并将提交立法会。草案建议,若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涉及的罪行可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必须拒绝提供协助;但若请求方保证不判处这些刑罚,仍可提供协助。

就《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案》,曹锦俊(中)昨日解释,若犯人触犯两地均视作犯罪的行为,才会被移交。(林少洪摄)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昨日表示,法律规範本澳与中国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逃犯移交、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程序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适用範围包括在未签定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安排的互惠承诺。

法案旨在促进本澳与中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未来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务求透过法案订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及规定。

被问及若本澳居民在内地被指触犯《国安法》或《寻衅滋事罪》,特区政府会否将违法人员移交内地。法改局代局长曹锦俊回应称,法案设「双重处罚」原则,即犯罪行为必须在两地均被视作犯罪才会移交,本澳居民若被指在某地犯法,请求方需将犯罪事实交到本澳法院审理,以决定在本澳是否构成犯罪。

曹锦俊强调,法案除依从国际「双重处罚」原则外,亦需遵守「一事不二审」原则,即犯人在本澳被判刑,另一地就不能就同一控罪再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