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春:有机制解决海一居事件
「海一居」临时批租期于上周五(25日)届满,社会各界对「海一居」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未有定论。廉政专员张永春及检察长叶迅生日前出席公开活动后均表示,不评论个案,但「海一居」非《土地法》中所指的公共利益,又认为现有法律可以解决事件。
廉政专员张永春(下图)早前出席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16周年招待酒会后表示,廉署认为「海一居事件」涉及消费者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属于公共利益。然而,《土地法》第55条第二款中,所指有利于特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定义相对狭窄,订定了何种公共利益才可以将土地豁免公开竞投,而「海一居事件」中涉及的消费者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些公共利益,并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要求。张永春重申,特区政府处理「海一居事件」和协助购买楼花人士,前提是必须依法办事。
出席同一活动的检察长叶迅生(下图)受访时表示,虽然现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何谓「公共利益」,但从学理上来说,公共利益必然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关,并非针对特定个体。叶迅生强调,特区政府必定追求对澳门社会发展有根本性、集体性的公共利益,并且遵守合法性的原则,他又指,澳门是法治社会,相信现时澳门的法律体系有充足的机制可让「海一居事件」有发展和谋求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