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办劳动债权制度讲解会 保障僱员债权被拖

《劳动债权保障制度》于本月1日生效,该法律是为了僱员因劳动关係产生的债权被拖欠报酬等时,获得基本保障,同时设立了具法律人格的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工联总会与劳工事务局早前在工联大厦举行讲解会,有逾百名各行各业工会的理监事等人士出席。

工联与劳工局举行《劳动债权保障制度》讲解会,逾百名各行各业工会的理监事等出席。(工联图片)

工联总会理事长郑仲锡表示,破产欠薪问题 屡为社会诟病,近年来「因工作关係引起的债权」发放款项不断上升,2014年批准金额已升至746万9,999.8元,批准支付数目为171个,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劳工界早于2005年提出设立独立的破产欠薪垫支制度,经过十年的努力争取,成功推动成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这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係的重要条件,也为实现维护僱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享和谐社会福祉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会上劳工局代表介绍《劳动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该法律保障的债权为僱员在劳动关係终止后未获支付的下列债权:一,基本报酬、赔偿或补偿,但仅以劳动关係终止前六个月内产生者为限;二,工伤或职业病的损害赔偿,但仅以僱主未有购买劳工保险为限;三,因僱主的聘用许可被废止导致外地僱员有权收取的解僱赔偿;四,外地僱员的住宿费,但仅以劳动关係终止前六个月内产生者为限;五,外地僱员的回程费。僱主已购买劳工保险但保险公司因破产未能向僱员支付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损害赔偿,无论劳动关係是否终止,有关僱员的债权同样受上述法律保障。

此外,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僱员死亡,其家属(第40/95/M号法令50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士)亦获上述法律保障支付有关损害赔偿,但仅以僱主未有购买劳工保险,或僱主已购买保险而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为限。法律还为解决利害关係人(僱员,以及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僱员死亡的家属)的燃眉之急,《劳动债权保障制度》还规定了垫支制度。利害关係人可于下列期间向该基金申请垫支不超过受保障债权一半的款项:一、僱员,自劳动关係终止后45日内提出;二、利害关係人,在保险公司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提出;三、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僱员死亡的家属,自僱员死亡后的4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