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议员齐斥定义狭窄单一 政府出怪招言语图像不涉性骚扰
政府建议修订《刑法典》新增「性骚 扰罪」,但未包括言语和图像性骚扰。有议员和律师认为,政府未有将言语和图像侵犯等性骚扰行为纳入犯罪,是较为狭窄及单一,未必能符合大众期望。
法务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代厅长张涵、法务局法律专家周翠雯、立法议员兼妇女联合总会副理事长黄洁贞、律师何金明等昨日出席电台节目《澳门讲场》,探讨防止性犯罪问题。
法务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代厅长张涵(左二)、立法议员黄洁贞(右二)、律师何金明(右一)等,一同探讨本澳性犯罪问题。(袁金秀摄)
言语、图像亦可性骚扰
黄洁贞表示,有关谘询文本对性骚扰行为定义过于单一,忽略言语和图像等没 有身体接触的性骚扰,太过狭窄,认为立法时应更广泛地考虑,不应以部分立法形式处理。
律师何金明认同黄洁贞说法,指如果单纯以身体接触作为性骚扰定罪量刑要件,较为狭窄,言语上性骚扰行为的确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但不代表没有操作性或现实性的需求,亦不排除将来科技或其他方面可作出证明力。
他个人认为,针对言语上的性骚扰,受害人可透过私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内部处理「鹹湿佬」
法务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代厅长张涵表示,针对性言语或色情动作等,受害人可透过《刑法典》的侮辱罪作出处理,亦可提出民事诉讼。至于以行政规管或指引处理职场或学校上非接触式性骚扰,即由机构或劳动部门以行政方式,在内部作出处罚及监察,是选项之一,这种方法在其他地区行之有效,当局持开放态度听取意见。
对于有听众建议用录音为言语性骚扰证据,张涵表示,录音涉及私隐,当局会持续听取意见,研究会否有较好的方法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