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骚扰罪行下半年立法 「放生」淫语鹹相惹争议

政府建议修订《刑法典》打击性骚扰罪行,出席昨日电台时事节目「澳门论坛」的法务局官员透露,明白修法有逼切性,将在谘询后尽快完成总结报告,争取下半年进入立法程序。针对言语及图像性侵犯行为,不纳修法範围,在论坛上续惹关注,有律师认为,现行《侮辱罪》已可追究,故无必要修法。

不少市民及论坛讲者,昨日继续关注言语及图像上的性骚扰行为,应否纳入「性骚扰罪」;有市民认为,色情笑话是人的生活需要,不应立法禁止;亦有市民指言语上性骚扰搜证困难,容易造成冤案。妇联副理事长黄洁贞则重申,现时谘询文本对性骚扰行为定义单一,若只用行政指引规範,约束性及阻吓力不够。

一女士在论坛发言希望当局增强对性罪行受害人支援,以免造成二次伤害。(袁金秀摄)

律师梁永本称,无必要将言语或图像上的侵犯,提升至性骚扰,因受害人现时可用《侮辱罪》追究。

法务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代厅长张涵表示,政府建议修法打击性骚 扰,只限身体接触是考虑要在受害人和言论自由间取得平衡,且现时已有《侮辱罪》等法律规範,故不将言语或图像纳入性骚扰行为,而语言性骚扰,以行政指引方式处理,在其他地区亦行之有效,不一定要将之刑事化。

张涵重申,现行《侮辱罪》已规範言语性骚扰行为,故只将身体接触,纳入性骚扰修法範围。(袁金秀摄)

防性骚扰指引受质疑

澳门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德认为,语言性骚扰需纳入「性骚扰罪」定义範围,才可起足够阻吓作用,因职场机构制定「性骚扰罪」指引,缺法律基础,效用备受质疑。他称,做出性骚扰行为固要受惩罚,若职场机构,包庇纵容亦要受处罚,才能令机构积极制定规章指引,防治性骚扰。黄洁贞则批评政府,从未清楚解释如何透过指引防治语言性骚扰,要求政府带头做起。

有发言市民关注,修法后将持有及取得未成年人色情物品都可入罪,认为该等色情物品源头是製作人,不应处罚观看者。梁永本亦对此修订有保留,他认为,行为人在家中浏览相关图片或视频,并无对人造成实际伤害,要将此纳入刑事的处罚过高。

张涵回应称,本澳需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国际义务,亦要为社会树立正确保护未成年人观念,明白社会担心,将来有人或无意浏览儿童色情网页或图片亦犯法,故在执法上会採刑事介入最低原则,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故意,则有待刑事侦查机关及检察院调查。

梁永本又提到,受性骚扰后,受害人落口供时要将受害过程「原原本本」讲一次,到法院时又要重覆,或对受害人构成「二次伤害」,建议容许受害人口供,在开庭审理时再使用。张涵回应称,警方有专门针对性罪行落口供机制,包括独立房间及由女警负责等,涉及16岁以下人士案件,亦不会公开审讯;教青局及社工局亦有专门机制,以及小组跟进,辅助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