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续期60个月被驳回 行政法院罗列保利达「六不是」

行政法院昨日对保利达请求「海一居」延长土地利用期60个月的申请,作出审理,并以六点理由驳回其提出的全部勒令请求。

对于将来成功收回「海一居」土地,政府如何重设标书,罗立文称到时再决定。(林少洪摄)

法官指出,保利达当年只是部分完成利用黑沙湾P地段(Pa和Pb),尚未完全按照批给合同要求,完全履行利用义务,直至目前为止,相关地段仍然是临时性质,不具备条件转换成确定性批给。

第二,临时批给,只有在出现临时批给的土地与确定批给的土地,发生合併,且属一併利用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对临时批给,作出续期,本案明显不属于合併利的情况。

第三,有关当出现不可归责于承批人(指保利达)的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利用时,能否给予续期的问题,曾经在新《土地法》法案在立法会讨论时研究过,但立法者为了加强对批给土地的监管,坚持临时批给在原则上不可续期的立场,因此保利达申请延长批给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即使属于临时与确定批给合併利用的情况,也并非必须给予续期,因为立法者在土地批给合同的修订、续期、单方废止及解除方面,给予行政长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因此不能勒令或命令行政长官作出相关之请求行为。

第五,既然法律已明文禁止对临时批给续期的可能性,则必然亦禁止为着达到续期效果的其他一切手段,包括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67条赋予行政当局,单方变更行政合同内容的权力,基于此,不论申请人採用的术语是延长或续期,只要其效果是使到批给合同在期间届满后仍维持生效,均抵触法律48条第1款的规定。

最后,本案中讨论的土地批给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是私人订立的私法合同,因此批给合同应适用《土地法》的规定,而非《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人错误适用法律,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保利达仍有上诉空间

行政法院驳回保利达提出延长「海一居」土地批给及土地利用期限,本澳大律师洪荣坤表示,保利达早前针对工务局不发出工程准照,希望行政法院勒令工务局採取紧急临时措施,故向行政法院提出「保全程序」。

问题是如今「保全程序」被驳回,保利达可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提出上诉。若上诉得直,「海一居」土地批租期和利用期可获延长60个月,但保利达只可在土地上施工,不代表重新取得土地批给。

不过,政府上星期宣告「海一居」土地批给失效,保利达对此是针对上诉,与行政法院的决定是两回事,事件仍须待整个司法程序完成,才有最终结果。

保利达经理陈细钿回覆传媒查询称,正在谘询法律意见,暂时未有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