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荷半月偷筹码91次共77.5万 被判五年徒刑不服遂上诉败诉

一名庄荷半个月内共91次偷取属于澳门银河娱乐场的筹码,共值港币775,000元,被控91项公务上之侵佔罪,在初级法院被判五年徒刑,庄荷不服遂向中级法院上诉被判败诉,维持原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昨日公布判词,案发在2013年7月16日至8月2日,庄荷在当值期间,乘无人察觉之际,在整理赌枱上筹码时以右手夹取珠盘内筹码,放在左手手心,然后将左手伸向枱底下,把筹码收藏在左脚鞋内,据为己有。

初级法院判处每项控罪一年三个月徒刑,数罪竞合共判处五年实际徒刑。庄荷不服遂向中级法院上诉,认为原审法院未有考虑本案存在连续犯罪情节和行为,应以一项公务上之侵佔罪论处,判以不多于三年徒刑,并应给予缓刑。

中院指出,在本案中,上诉人合共91次盗取筹码,在16日内每天当值期间多次作案,可以说,在每次值班当中发生的具体犯罪行为,不论其次数为何,应以每段值班当中所发生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作一罪论处。即是说,上诉人的行为应以16项公务上之侵佔罪作出处罚,故改判庄荷触犯16项公务上之侵佔罪,每项判处一年三个月徒刑,数罪竞合,共判处五年实际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