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会续审修改《租赁法》法案 对居住及商用租期限制未达共识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讨论修改《租赁法》法案,提案人提出对现时居住用途的租赁期限制维持两年,对商用单位租赁及从事自由职业的租赁期限制增加至三年。有委员认为,此举可能会违反公平原则,三常会对此未达成共识,下次会议将与政府代表商议,并争取6月尾完成法案文本。
郑志强会后表示,预计文本需要多次修改,但有信心在明年立法会换届前提交大会审议。(梁佩茵摄)
三常会主席郑志强会后表示,有委员担心把商业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的租期限制增加至三年,会造成对租户或业主的利益有所倾斜。郑志强称,要顾及自由经济的特点,也要保障双方的利益,要缩窄各方的分歧有一定困难,现时委员会仍未达成共识。因此,委员会将与提案议员、立法会顾问,以及政府代表研究文本内容,委员会下一阶段会在6月底完成编写,希望藉条文形式来巩固会议的工作成果,以及将现时存在分歧的条文,在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郑志强称,根据以往经验,预计文本需要多次修改,但依然有信心在明年立法会换届前提交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