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共同部分管理制度 建议半数业主同意可装招牌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审议《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法案》建议放宽业主大会对大厦外墙装设招牌广告的决议份额,由现时需三分二业主同意放宽至超过半数同意便可通过。
本澳招牌林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法案》建议加强在大厦外墙装设及拆卸招牌的管理。(刘凯辉摄)
二常会昨日审议《法案》期间,有政府代表列席。二常会主席陈泽武在会后表示,《法案》建议放宽业主大会对地面层独立单位所有人于大厦外墙装设招牌广告的决议份额,由现时三分二放宽至半数业主同意。他又指,政府的原意是希望业主所有人大会对佔用公共空间或在相关物业範围内装设招牌表决时,更弹性和容易一些,出发点亦是想帮助中小企。
陈泽武称,为帮助中小企业改善营商环境,《法案》亦建议例外情况,如果地面层独立单位所有人装设广告或招牌,不超过地铺外墙範围便不需经业主大会许可,但《法案》同时建议业主大会可以开会推翻有关决定。他形容是「易批亦易否决」
陈泽武又引述当局资料称,现时全澳获民署审批的招牌共有20,575个,其中位于地铺的有18,513个,佔总数九成,而有1,400多个则涉及佔用公共空间。《法案》建议,在法律生效前已装设的招牌或广告可以继续保留,但业主大会通过决议仍然可要求拆卸。二常会今日继续对法案进行审议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