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强迫女友口交并打人 被法庭判入狱三年三个月

一名已婚男子不甘同居女友分手及分居,强迫女友为其口交,及后更因小故掌掴女友令其受伤,被法庭判处入狱三年三个月,男子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要求减刑,但被驳回,维持原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昨日公布案情透露,男子约于2004年结识女子并成为情侣,其后女子发现男子已结婚并育有一女,但仍继续与其交往,并于2007年同居。至2011年底两人分手并分居,但男子不断发讯息和打电话,或到女方住所按门铃要求和好,为使男子冷静及避免其报复,她平均每周一次应邀与男子进餐和聊天。

2012年9月17日,两人进餐后步行期间,男突要求女为其口交遭拒绝,男抓住其头部并强迫其就範。由于害怕,女最终在违背意愿下作出该行为,其后男陪女回家途中,突发怒用力打女两耳光,女用双手作保护,但左边面及双手挫伤及软组织疼痛,需要一天时间康复。

初级法院判处男子一项「性胁迫罪」入狱三年;一项「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入狱六个月,两罪合共入狱三年三个月。被告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减刑及缓刑。

中院审理后指出,儘管上诉人认为应考虑其出于无法压抑,想与同居多年的女友和好的意愿而作出该等行为,声称这是由于情感和爱意所驱使,但中院认为所谓的情感已经导致暴力、不安及强迫情况的出现,严重违反了生活和性行为的自决,必须强调其行为具有强烈的故意程度,故此,根据量刑标準,原审法院并无不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