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颁电单车头盔技术标準 新法规将于明年今日正式实施
政府《公报》昨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颁布《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公布后满一年生效,即于明年今日正式实施,按照《道路交通法》,电单车驾驶者或乘客,佩戴头盔的型号须经当局核准,否则视为没使用头盔,可被罚款600元。
明年今日起,电单车驾驶者或乘客,需佩戴经当局核准型号的头盔,否则视为没使用头盔,可被罚款600元。(资料图片)
新规定防护头盔须符合行政法规附件所载的任一技术标準;具有生产商配置以识别所适用的技术标準的标籤,无毁损或变形;倘防护头盔有面罩,则须符合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自新行政法规公布翌日起,交通事务局可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接受防护头盔进口商或销售商提出的核准防护头盔型号申请,并公布已申请核准的防护头盔型号,但有关核准决定仅在行政法规生效后作出。
政府昨日颁布《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进口商或销售商须按规定的技术标準标籤。(资料图片)
新法规规定,头盔需具有生产商採用的技术标準标籤:一、中国内地标準GB 811-2010;二、中国台湾标準CNS 2396(识别标记:CNS);三、澳洲/纽西兰标準AS/NZS 1698:2006;四、英国标準BS 6658:1985;五、美国《联邦规例法典》「联邦机动车安全标準」B分部内的第218号标準,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就该标準作出的修订(识别标记:DOT);六、美国史尼尔纪念基金会防护头盔标準2010(识别标记:SNELL);七、日本工业标準JIS T 8133:2007(识别标记:JIS);八、1972年6月1日欧洲经济委员会第22号规章(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21),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就该标準作出的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