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超过十个独立单位 须强制建立《管理规章》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续细则性讨论《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主席陈泽武会后表示。法案规定,超过十个独立单位的大厦,就要建立大厦自己的管理规章(简称《规章》),明确单位住户责任。有委员提出,该《规章》虽然是强制建立,但质疑其有无法律效力。

二常会陈泽武(右)称,有委员认为大厦《管理规章》内容弹性高,质疑其有无法律效力。(袁金秀摄)

陈泽武称,法案赋予《规章》有罚款权力,但却无确定其法律效力,「例如成日喺电梯度拖只狗『屙尿』,理论上《规章》可以监管埋,可罚你300蚊,问题係理据喺边呢?合唔合法呢?《规章》係咪就係法律呢?唔遵守又会点呢?」他称,有关问题需待法律技术顾问商讨。

另外,他称法案建议大厦召开第一次业主会时,需通过有关《规章》,若未能通过,应订立《规章》的通过程序及时间表;若六个月后仍未通过,业主会的管理机关须召开会员大会,就《规章》进行决议通过;若仍未通过,可直接由管理机关通过《规章》。